在房地產租賃市場中,房屋多次轉租的情況時有發生,由此引發的租金支付糾紛也日益增多。當房屋被多次轉租后,租金的支付責任應由誰承擔,又該交給誰呢?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,通常會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和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判決。
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,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出租人和承租人。如果房屋僅被轉租一次,那么次承租人應向承租人(即轉租人)支付租金,而承租人仍需向出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。這是因為次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沒有直接合同關系,其租金支付責任僅限于與轉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。
當房屋被多次轉租時,情況變得更為復雜。例如,A將房屋出租給B,B轉租給C,C再轉租給D。此時,D作為實際使用人,應向C支付租金;C作為轉租人,應向B支付租金;而B作為原始承租人,仍需向A支付租金。如果其中某一環節出現拖欠租金的情況,出租人A有權依據原租賃合同向B追索租金,因為B是合同的直接相對方。
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,會重點審查各層轉租合同的有效性。如果轉租未經出租人同意,且原租賃合同明確禁止轉租,那么轉租合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。此時,實際使用人可能被視為無權占有人,出租人可以直接要求其返還房屋并支付占用期間的合理費用,但租金支付責任仍主要由原始承租人承擔。
如果出租人明知轉租事實且未提出異議,甚至直接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,法院可能認定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形成了事實租賃關系。在這種情況下,次承租人應向出租人直接支付租金,但這一認定需有充分證據支持。
房地產經紀在從事租賃中介服務時,也應注意轉租風險。經紀機構應提示出租人和承租人明確轉租條款,并在合同中約定轉租的違約責任。同時,經紀機構應核實轉租行為的合法性,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發糾紛。
房屋多次轉租后的租金支付責任,原則上仍由原始承租人承擔,并應支付給出租人。實際使用人僅需向其直接合同相對方支付租金。法院在判決時會綜合考慮合同約定、轉租合法性以及各方當事人的實際行為,以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。對于租賃各方而言,簽訂明確的合同并遵守法律規定,是避免此類糾紛的最佳途徑。